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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模拟器网址:消防设施的报废年限、维护周期等有关要求

点击次数:1326   来源:pg模拟器网址    发布时间:2025-11-24 2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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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 消防专用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

  5.3.3.6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3.3.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d) 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 1/3 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5.4.3.1 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2 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6.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6.3.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7.3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f) 其他经检验不符合 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关规定的。

  5.9.3.2 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f) 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5.11.3 风机的使用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5.12.3.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数的限制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应报废。

  5.12.3.2 蓄电池的使用的时间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5.3.1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数的限制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应报废;

  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常规使用的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常规使用的寿命应报废;

  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6.3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5.17.3.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数的限制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数的限制为三年,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应报废。

  5.18.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的时间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应报废。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常规使用的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常规使用的寿命不超过5年。

  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常规使用的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验测试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做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和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维持的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上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该少于1.0h。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上班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常规使用的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6.0.4 干粉灭火装置应分别按本规程的要求做月检、年检和5年检查。

  1)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应随机抽取2具,对充装的干粉灭火剂的外观品质进行检测验证,并记录检验结果;

  若发现干粉灭火剂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

  2)对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按时换到期的灭火装置。

  4)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再充装前或每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6.0.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2.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装置组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维护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维持的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维护要求: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 GB50877-2014

  8.0.5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8.0.6 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1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3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且无滑行撞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