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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模拟器网址: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来源:pg模拟器网址    发布时间:2025-09-18 15: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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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液氨在 60℃ 下的饱 和蒸气压力 2.52 MPa(表压)的。

  (10)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1)瓶体或附件的材质与液氨性质不相容 的。 (12)瓶阀侧接嘴的螺纹旋向不符合(左旋)规定 的。 (1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2.1.4 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液氨 瓶,应作出明显标记分别存放,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 混淆,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做处理: (1)对无“气瓶制造许可证” 单位生产的气 瓶,原始标志、颜色标记、瓶体或附件材质、瓶阀侧 接嘴螺纹旋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气瓶,用充装其它介质改 装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当地

  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4.3 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气瓶充装环节的 监督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

  5 工作程序 5.1 汽车罐车充装 5.1.1 销售部负责液氨的销售人员在开具提货单 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5.1.1.1 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5.1.1.2 运输车辆所在运输单位的资质。具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省籍专用车辆 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 《外省(市)货物运输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 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 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 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3)颜色标记不符合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 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规定,或污损、脱落难以辨 认的。

  (4)铳有报废标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有效期超过 30 年的 钢质无缝气瓶,或有效期超过 12 年的钢质焊接气 瓶。 (6)用充装其它介质气瓶改装的。 (7)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机械损伤和腐蚀的程度超出 GB13004—1999 第 5 条、GB 13075— 1999 第 5 条规定 的评定指标的。

  5.1.6.5 液氨罐车装卸过程中装卸现场、罐车附 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 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5.1.6.6 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 内容有: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 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 签名。卸车记录最重要的包含生产单位、运输单位,实际 载量、运输车辆核定载量。

  ⑴ 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 ⑵ 发生罐车部件或充装管道泄漏时。 ⑶ 罐车内压力异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 液氨槽罐车装卸完毕后,应静置 10 分钟 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驾驶员必须亲自确定汽车罐车 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得到充装岗 位人员同意后才准启动车体。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 善处理,否则严禁驶出充装站。 5.1.8 液氨充装站人员应对进入装卸区域的驾驶 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2 液氨钢瓶充装 5.2.1 充装前检查 5.2.1.1 液氨钢瓶灌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 严格的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钢瓶或未经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钢瓶不准充装。 5.2.1.2 气瓶入站后,充装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

  5.1.6 液氨槽罐车装卸过程中的检查和确认 5.1.6.1 装卸操作人员一定持证上岗,必须两人 做相关操作。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一定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 5.1.6.2 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 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处 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 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现场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 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 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5.1.6.3 液氨汽车装 卸过程中,装卸操作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 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5.1.6.4 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 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严禁超 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

  量。 f、确认气瓶有无余压,瓶内介质是否为氨。 g、检查气瓶警示标签是否完好,不完好时重贴

  查: a、漆色、字样是否准确。 b、防震圈、瓶阀、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气瓶外观有无凹陷、鼓包、严重腐蚀、划

  伤、加热和电弧焊痕以及其它疑问。 d、气瓶制造、检验钢印、内容是否准确、清

  (3)新投入使用、经内部检查、更换维修瓶阀 或经定期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 置换瓶内空气,并经分析氧含量低于 2 方可充气。

  5.1.3 车辆停稳后,驾驶员应将车辆手刹制动, 关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应主动将车辆的钥匙拔下交 灌装人员负责将保管至灌装结束。灌装人员应垫好三 角木,防止灌装车辆滑动。未经充装站人员同意不得

  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5.1.1.4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 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1.1.5 安全警示标志、标讯。运输车辆、罐体 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有毒气体”文字及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QG/****10.23-2010) 4 职责 4.1 安环质监部负责液氨装卸环节的监督管理。 4.2 销售部负责与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的 运输单位签订承运委托协议书。负责对运输车辆、人 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对液氨安全装 卸负责;负责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及其驾驶

  5.1.5.1 液氨槽车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 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5.1.5.3 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5.1.5.4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5.5 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 断裂或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运输安全 5.1.5.6 槽罐内无剩余压力(≥0.05MPa),没 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5.1.5.7 液氨槽罐外观发生裂缝、鼓包、变形、 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 槽罐车未配备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 具、专用检修工具或消防器材、个体防护器具、专用 检修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 5.1.5.9 槽罐车未按照要求安装或配置阻火器。 5.1.5.10 槽罐车静电接地装置损坏或未按规范接 好导除静电装置。 5.1.5.11 槽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液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 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液氨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液氨产品的发货、装卸、 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5.1.1.3 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 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 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 质量相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 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

  私自开关液氨阀门进行灌装。 5.1.4 进人液氨装卸作业区有关人员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

  鞋。 e) 规范戴好安全帽。 5.1.5 灌装前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液氨槽车做全面检查,确认 无缺陷,方可装卸。有上述和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装 卸:

  5.1.1.6 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 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 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5.1.2 运输液氨的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装卸作业 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装卸作业区,停放在装卸作业区 划定的黄线内,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装卸台时, 应听从液氨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指挥,车辆 与装卸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 中的车辆应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